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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,根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、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我市从7月起调整2012-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,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,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。
按照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》,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、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。根据这一规定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,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,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721元;缴存基数下限执行2011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,即中山区、西岗区、沙河口区、甘井子区、旅顺口区、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,瓦房店市、普兰店市、庄河市为1000元。
相关链接: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(即缴存基数)乘以(单位+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);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,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(单位+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);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,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(单位+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)。
目前,我市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、职工各10%,最高不超过单位、职工各15%;新职工执行单位25%、职工15%的缴存比例。市内四区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,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;区市县新、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具体规定执行。